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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02

“法眼”冷看会展热

“如果在一个城市开一次国际会议,就好比有一架飞机在城市上空撒钱,”一位世界展览业巨头如此评说会展经济的重要性。
会展业具有强大的产业带动效应,不仅能给城市带来场租费、搭建费、广告费、运输费等直接收入,还能创造住宿、餐饮、通信、旅游、购物、贸易等相关收入。更为重要的是,会展能汇聚巨大的信息流、技术流、商品流和人才流,会对一个城市或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产生难以估量的影响和催化作用。
因此,近年来,会展热在全国范围内兴起,你方唱罢我登场,好不热闹,但是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如果没有适合的法律来保证经济的发展,那么经济的发展是不会有长久性的。在会展热兴起的情况下,我们更应该通过“法眼”冷静地看待其中的一些民事法律权利义务关系。
在去年9月,安徽首起会展合同纠纷案一审尘埃落定后,我们对于这一点是深有体会,同时我们对于会展合同的认识不得不加深了。对于会展我们很熟悉,可是很多人对于会展合同却不甚了解。
会展是一种经济活动,需要大量的民事法律规范来调整。在我国会展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的情况下,会展活动中各参与主体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对于调整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防止纠纷的产生、妥善处理会展中的问题,就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会展合同
会展合同是指会展组织者与参展商之间订立的约定会展活动中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的协议书也可以叫会展协议书、参展协议书。我国会展市场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格式合同,《合同法》中也没有对会展合同的规定。但是作为一种规范经济活动的合同,结合我国关于会展市场的规章制度,参考实践经验,笔者认为会展合同有着以下的特征:
(1)会展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等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等履行的义务或者说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会展合同中,约定会展组织者为参展商提供服务,包括寻找场地,划分展台、招徕观众等等,参展商因此给付会展组织者参展费、展台租赁费等报酬。
(2)会展合同是无名合同
所谓无名合同,又称为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和规则的合同。我国的《合同法》还没有将会展合同单列,会展合同在我国还属于无名合同。对于无名合同而言,除了应类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外,还要适用民法的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参照合同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进行处理。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会展法,因此相关领域内的法律如《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产权法》、《商标法》等,还将起重要的调整作用。
(3)会展合同是要式合同
所谓要式合同,是指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常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特定的方式订立合同。我国对举办会展活动的管理采取审批制,需要主办者提交相关的申请文件,批准后对该会展予以登记,主办单位对参展商的资格审核情况还需报登记机关备案。可见,会展合同并非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合意即可成为有效的合同。
二、会展合同的内容
我国目前的会展市场上会展组织者和参展商都不重视会展合同即便是订立合同,也是极其简单的一纸空文,合同仅仅约定展品的种类、展览的起止日期、展位价格等基本要素。很多会展的组织者和参展商之间的约定,就是一张“参展通知书”而已。这是远远不够的。会展合同应当是许多约定的综合体,甚至是许多合同的综合体。
在国外一个运作成熟的展览会往往会发布一个章程。对本展览中所涉及的事项一一予以说明,参展商参加展会必须同意该章程的规定。这种章程类的规定是展览完善且成熟的标志。其制定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展览能否顺利成功地举行。
其实,国内展览会举行过程中,同样会碰到类似的问题,但是我们并没有重视会展合同的作用,会展合同订立的水平还不够高,考虑的问题还不够细致,很多问题没有事先做出约定,以致于会展纠纷难以解决。
另外,会展组织者除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外,还应该对参展商负有其他的义务和责任。在安徽首起会展合同纠纷案,就是因为安徽国际会展中心没有遵守签订的排他性协议才引起的。

在会展热的形势下,我们只有冷静地签订会展合同,才能让会展经济更好更快地走下去。